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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广角|辅警扣留冰毒私下贩卖 检察机关接续抗诉后加重刑罚

发布日期:2026-07-15 20:29    点击次数:92

农民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敬慈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强化毒品案件法律监督 依法从严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的刘某锐、陈某贩卖毒品案引发广泛关注。

刘某锐原是辅警,长期参与涉案毒品接收、保管、送检等公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间,刘某锐利用工作之便,将涉案甲基苯丙胺(冰毒)多次私自扣留共计约30克。后刘某锐将其中一部分免费提供给陈某吸食,其余部分二人约定由陈某负责贩卖。

2023年6月1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某锐以盗窃罪、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陈某以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9月5日,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刘某锐以盗窃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陈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后,该案历经多次抗诉、再审程序。

据披露,该案之所以经历多次抗诉、再审程序,是因为涉案毒品未当场查获,且刘某锐供述前后矛盾,毒品数量认定存在难点。一审判决未认定起诉书根据资金交易流水与被告人前期供述交易数量推算的贩卖毒品数量,采信刘某锐不实供述,错误认定贩毒数量在10克以下,致量刑畸轻。抗诉阶段,检察机关重点围绕交易流水、转账金额、双方供述价格等,理清刘、陈二人形成贩卖合意的时间脉络,认定刘某锐向陈某贩卖冰毒10克以上。再审抗诉时,进一步通过获利金额等综合认定贩卖冰毒18.76克,全面夯实量刑升档的事实和证据基础。同时,在省、市检察院接续抗诉时,检察机关进一步认定刘某锐系辅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2025年6月6日,鹿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刘某锐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维持对陈某的判决。刘某锐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8月13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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